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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长荣股份(300195):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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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股份”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截至2025年12月12日,本年度累计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81,800.00万元,在本年度已审批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204,101.2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6.57%。上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11日、2025年2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4,3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5,5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800万元。股东会已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交易的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1.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长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健康”)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天津高新区支行”)申请500万元人民币借款,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与华夏银行天津高新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担保责任至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日止。

  2.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荣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彩科技”)向华夏银行天津高新区支行申请500万元人民币借款,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与华夏银行天津高新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担保责任至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日止。

  3.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荣联汇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汇智”)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天津分行”)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与光大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担保责任至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日止。

  同时,荣联汇智与天津市赛达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达恒信”)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委托赛达恒信为前述借款提供最高保证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保证担保。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与赛达恒信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合同》,为赛达恒信向荣联汇智提供的借款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期限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申请办理履约保函业务,保函形式为涉外分离式保函,金额106万欧元,有效期至2026年1月29日,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长荣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香港”),保函业务背景为长荣香港的商品销售合同,受益人为商品销售合同之购买方,公司预付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为长荣健康、荣彩科技、荣联汇智及长荣香港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2)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中未包含定向对长荣健康的担保额度,本次担保额度为公司管理层在不超过已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从天津长荣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额度内为长荣健康做的调整,天津长荣绿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调减5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2025年度已审议的对荣彩科技的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已使用完毕,本次担保额度为公司管理层在不超过已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从长荣控股的额度内为荣彩科技做的调整,长荣控股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调减500万元人民币。

  (4)公司2025年度已审议的对长荣香港的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人民币,已使用完毕,本次担保额度为公司管理层在不超过已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从长荣华鑫的额度内为长荣香港做的调整,长荣华鑫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调减1,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日 用口罩(非医用)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生产;机械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 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 疗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 属材料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专用设备修理; 货物进出口;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及 办公设备维修;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第一类医疗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 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卫生用 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三类医 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长荣健康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直接持有荣联汇智100%的股份。

  物流软件技术开发;仓储设备、物料搬运分拣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零部件 的组装、加工、销售、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物流仓储工程设计、咨询; 智能物流信息系统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荣彩科技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直接持有荣彩科技100%股权。

  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腾旺道与京福公路交口(辰寰星谷孵化器G座2门 607室)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智能机器 人的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5G通信 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工业设计服务;软件 外包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 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智能物料搬 运装备销售;软件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 移动通信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 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 系统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零售;企业管理咨询;规划设计管理;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 售;机械设备租赁;包装专用设备销售;模具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荣联汇智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及通过荣彩科技间接持有荣联汇智10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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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长荣香港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直接持有长荣香港100%股权。

  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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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二)公司与华夏银行天津高新区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甲方(保证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伍佰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6.本合同自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公司与赛达恒信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签订主体

  (1)乙方已代借款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金额以及所有乙方已经代为向债权人支付进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罚息、佣金、费用);

  (2)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因乙方垫付资金所造成的乙方利息损失(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以及甲方未依约及时偿还乙方垫付费用所应承担的违约金;(3)为实现乙方追偿权利而形成的花费、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行使追偿权利所产生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登记费用、过户费用、保管费用、手续费及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等);

  (4)乙方根据双方间所有生效的协议、合同及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全部花费和开支。

  4.上述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鉴于长荣香港与客户签订了商品销售协议,按照履约责任要求,公司向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申请办理履约保函业务,被担保人为长荣香港,保函受益人为商品购买方。公司向中信银行天津分行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1,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中信银行天津分行为长荣香港向保函受益人开立保函,保函的担保总金额不超过106万欧元,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到期日为2026年1月29日。公司同意在长荣香港未能履行保函项下约定造成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对外赔付时,将无条件向中信银行天津分行支付相应赔付。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16,096.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3.61%;提供担保总余额为482,596.48万元(本年度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81,800万元,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67,000万元,未超过已审议的担保预计额度;以前年度审议批准,担保额度已使用且尚在担保有效期的担保累计333,796.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1.05%。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204,101.2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6.57%。

  1.公司与华夏银行天津高新区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2.公司与光大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4.公司向中信银行天津分行递交的《保函开立申请书》及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出具的《PERFORMANCEGUARANTEE》。